二章 鑒定機構
七條 農機鑒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灰在A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
?。ǘ┩ㄟ^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ㄈ┚哂信c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
?。ㄋ模┚哂蟹翔b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九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八條規定條件,分別確定承擔部級和省級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的產品范圍,并予公布。
三章 申請和受理
十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俣ㄐ彤a品;
?。ǘ┯幸欢ǖ纳a批量;
?。ㄈ┝腥朕r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或計劃。
十一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向農機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機鑒定申請表;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主管機關的登記注冊證明);
?。ㄈ┊a品定型證明文件;
?。ㄋ模┊a品標準的文本;
?。ㄎ澹┊a品使用說明書。
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簽署的委托書。
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企業。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章 試驗鑒定
十三條 農機鑒定依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大綱進行。
十四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與企業確定試驗鑒定時間,組織人員按鑒定大綱抽取或確認樣機,并審核必需的技術文件。
十五條 鑒定用樣機由申請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試驗地點。鑒定結束后,樣機由申請者自行處理。
十六條 試驗鑒定內容根據鑒定類型在下列五項中確定:
?。ㄒ唬┥a條件審查;
?。ǘ┬阅茉囼炁c安全檢查;
?。ㄈ┻m用性和可靠性試驗;
?。ㄋ模┦褂谜f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
?。ㄎ澹┯脩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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